深圳将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私设管道排污罚20万元以上
与土地使用权一样,今后“招拍挂”或将成为取得深圳海域使用权的重要方式。今天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公布(全文见A8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
私设管道向海洋排污最低罚20万元
作为海滨城市,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洋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市海域开发强度的不断加大,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重开发、轻保护造成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对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转换不明确等。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科学使用海域,亟待立法规范。
《条例(草案)》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方面,细化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强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予以补偿。另一方面,是加大处罚力度。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目录外项目须“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和“招拍挂”两种方式取得,但未明确两种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的适用范围。
当前,我市的经营性用海仍以审批为主,鲜有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需求不断增长,需要运用更多市场手段公开公平公正地配置海域使用资源。
《条例(草案)》建立了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非法填海处以海域使用金20倍罚款
填海在开辟新土地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并将围填海项目审批权限全部收归国务院。基于上述背景,《条例(草案)》未对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准等前期内容作规定,而是就目前国家未作明确的、仍属于地方管理范畴的围填海项目施工管理和换发土地证等后期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规范操作。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进行填海的,要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无法明确的,按照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的额度进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