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市场主体应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促进产业良性循环。
为响应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加强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交通银行对“网盛生意宝”项目制内供应链金融客户给予阶段性性利率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优惠对象
授信额度在1000万元及以下使用交通银行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法人透支业务除外)且在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额度生效并有效提用贷款的“网盛生意宝”项目制内客户。
二、优惠措施及期限
自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交通银行额度生效并有效提用贷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按照年化4.95%的利率标准计息。
自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交通银行额度生效并有效提用贷款的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客户按照年化4.6%的利率标准计算。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交通银行生效并有效提用贷款的客户恢复按原年化5.1%利率标准执行。
作为国内产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商“网盛生意宝”有着20多年探索与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B2B电商平台基础设施、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网络货运基础设施。在供应链金融基础设施上为产业链企业提供全流程在线、全场景覆盖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解决企业向上采购的采购资金短缺问题与向下销售的应收账款回笼问题。
网盛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自2015年推出以来经过五年市场运作已日趋成熟和完善。2019年2月1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对生意宝供应链金融模式进行了专题报道。节目报道最后主持人点评称生意宝供应链金融平台的魅力不仅有助于解决企业间三角债问题还从根源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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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 法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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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 局
2020年9月18日